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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900835747331010071700308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非法人企业 法定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政务服务中心(021)68547315(内资)、 (021)68003383(内资)、(021)68542222-88109(外资)、惠南分中心 (021)68003383、张江行政服务中心(021) 33833156、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021)68800000、自贸区保税区域行政服务中心(021)58698202、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021)20285751、国际旅游度假区(021)20991740、(021)20991735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0号综合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1-20号综合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1158号3号楼张江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4-9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5-6、14-16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综合保税区基隆路9号自贸区保税区域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岛1-12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闻居路1333号B4区一楼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4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国际旅游度假区申迪北路700号4号楼度假区分局注册大厅1-2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48号找茬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27号找茬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1158号3号楼张江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10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5-6、14-16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国际旅游度假区申迪北路700号4号楼度假区分局注册大厅1-2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杨高中路2900号(邮政编码:200135)

其他业务办理项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备案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其他 基本编码 310100717003 实施编码 1131011509008357473310100717003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150900835747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900835747331010071700308 服务对象 非法人企业 审批对象 拟申请增发、补发营业执照的内资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补照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浦东新区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许可(内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增发、补发营业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内容 增发、补发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权限划分 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合伙企业登记。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合伙企业外的其他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4.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6.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报纸公告样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0 发证人员 营业执照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提交承诺书需要谁签署?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公告的报刊为浦东时报。正确做法: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公告的报刊应为省级及以上报刊。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 证照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其合法权益因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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